佛山市河长制工作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9-06-10 14:13:00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为规范河长制工作投诉举报处理程序,有效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佛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佛办字〔2017〕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对本市范围内下列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制度:

    (一)排污单位偷排、漏排、直排废水等行为;

    (二)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设置暗管排污等行为;

    (三)河道中乱采、乱挖、乱堆、乱建及电鱼、毒鱼等行为;

    (四)河道周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乱排、直排污水等行为;

    (五)河道及河岸垃圾未处置到位等行为;

   (六)其他影响水环境质量的行为。

    二、职责分工

    处理河长制工作咨询投诉,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区、镇(街)三级河长分别负责组织本级河长制工作投诉举报的处理,日常工作由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承担。各级河长也可指定由其他部门负责承担投诉举报的日常处理工作,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予以配合。

    负责河长制工作投诉举报处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受理涉及河道问题、河长制工作相关问题的举报事项;

    (二)对举报件及时转送、交办、催办、督办;

    (三)向上级交办部门报告交办件的办理结果;

    (四)研究、分析河长制办公室举报投诉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级和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举报事项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件的转送、交办、答复、催办、督办等情况;

    (六)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河长制办公室举报热线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工作人员培训。

    在受理投诉举报时,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外,监督电话、微信公众号应当保证畅通。

    三、受理登记

    负责河长制工作投诉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区分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各级河长职责范围的影响水环境质量行为,涉及河道问题、河长制工作相关问题的举报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不属于河长处理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提出同一举报事项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查询方式。

    (五)对涉及突发事件和有群体性事件倾向的举报事项,应当立即受理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河长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事项涉及的河长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河长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负责河长制工作投诉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接听投诉举报电话时,应当耐心细致,用语规范,准确据实记录举报时间、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举报内容、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诉求目的等信息。

    四、调查处理

    投诉举报的处理,实行主体责任制。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及时将举报件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举报件办理结果应当由办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并说明举报事项、查处情况、处理意见、答复情况等。

    (一)对举报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工作人员能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当场告知举报人;不能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人,但举报人联系不上的除外。

    (二)属于本级河长办理的举报件,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转送本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办理。

    (三)属于下级河长办理的举报件,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或“佛山市河长制工作APP”向下级河长制办公室交办。

对上级交办的举报件,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按照交办的时限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交办机构,同时回复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向上级说明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五、投诉跟踪

举报件办理部门未及时转送或者报告办理结果的,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及时催办。向下级交办的举报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河长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督办:

   (一)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二)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反复举报的;

   (三)办理时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视情况抽查、回访已经办结的举报件,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六、工作制度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包括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等。受理登记表、督办处理表等表格,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河长制举报投诉表彰和奖励制度,对经查证属实的有功举报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其他

   (一)本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河长履职情况考核结果。

   (二)本制度由佛山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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