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河长制工作巡查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9-06-10 11:55:00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河长治水责任,规范河长巡查工作流程,建立完善河涌管理和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实现对河湖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办字〔2017〕7号),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全市各级河长,包括市级河长、区级河长、镇(街)级河长和村(居)级河长等四级河长。

    二、巡查范围

    全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包括主要河道26条,主干河涌241条,其他河涌2939条,湖泊、水库146座。

    三、职责分工

(一)各级河长负责组织对责任河湖进行全面巡查。

设市、区和镇(街)等三级河长的河湖,镇(街)级河长是责任河湖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区、镇(街)和村(居)三级河长或的镇(街)和村(居)两级河长的河湖,村(居)级河长是责任河湖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同级河长巡查方案,收集同级河长巡查情况,并将巡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村级河长巡查方案由镇(街)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

巡查方案要明确巡查时间、巡查河段、巡查重点等。

镇(街)河长制办公室要定期将镇(街)和村(居)河长巡查情况向区河长制办公室汇报。区河长制办公室要定期将同级河长巡查情况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报。

(三)已委托专业公司负责河道保洁的河道,河道保洁员要结合保洁、监管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河长开展巡查,发现河道水质异常、入河排污口排放异常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河长。

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等协助开展河湖巡查工作。

    四、巡查内容

(一)河面、河岸日常保洁是否到位,有无漂浮垃圾等漂浮物;河流水体有无异味(如发臭等),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浑浊等),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水生植物是否正常生长,有无腐败情况;

(二)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非排涝时雨水排放口有无污水排放;河湖沿岸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水处理设施、餐饮服务业等是否存在直排、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污水等异常排放情况;

(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法采砂、堆砂、涉水违章建(构)筑物、违法畜禽养殖;是否存在倾倒垃圾、弃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行为;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湖的问题;

(四)河涌闸站有无正常开闭,是否存在河道堵塞、堤岸崩塌、水浸黑点等安全隐患,影响防洪排涝的问题;

(五)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水质、安全的问题;

(六)河长公示牌设置是否规范,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遮盖、字体不清晰等问题;

(七)是否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实施方案提出的工程措施以及管理措施对河湖进行有效的治理;治理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八)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解决的问题是否出现反弹或存在反弹迹象。
     五、巡查频率

(一)市级河长巡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区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镇(街)级河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居)级河长每周不少于1次开展河道巡查。

(二)除定期巡查外,河长应结合挂钩联系河湖实际情况及群众举报或工作需要开展进行不定期巡查,此外,镇(街)、村(居)级河长要督促河道保洁员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六、巡查记录

(一)各级河长在巡河过程中或巡河任务结束当天,应当详细、准确填写河长巡查日志,并签名存档。

河长巡查日志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制定统一格式和标准。

(二)河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上一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报告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七、问题处理

(一)区、镇(街)和村(居)河长在巡查中发现的各类河湖问题,应拍照取证并及时协调处理解决;不能及时解决或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或通过河长制APP上报上一级河长和河长制办公室。

(二)对市级河长巡查发现的问题,市河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对区级河长或责任单位发出限期整改督办单,相应河长或责任单位要及时组织落实整改,并及时向市级河长和市河长制办公室反馈落实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及时的,由市级河长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确保一抓到底。

(三)各级河长发现有重大污染事故或水环境污染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第一时间以联系单的形式报送有关部门和上一级河长。

(四)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对河长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登记、建立台账,跟进、督促整改,协调解决河长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并指定具体部门跟进处理。责任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或通过河长制APP回复。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信息共享。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河长履职,及时共享河道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违章建(构)筑物情况、河道治理项目等信息,为其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各级河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

(二)加强履职培训。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制定河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普及河长制理论知识,指导开展河湖巡查工作,提高基层河长巡查履职能力。

  (三)加强科技治水。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各地要推广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河长信息、河道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监督。应建立河长微信或QQ联络群,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工作。

(四)加强监督考核。河长巡查工作作为各级河长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绩效考核。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加强对下一级河长履职的监督检查,发现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抄告,视情启动问责程序。积极发现河长履职工作的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对履职优秀的基层河长予以表彰。

九、其他

  本制度由佛山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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