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佛办字〔2017〕7,号)《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佛办字〔2018〕29号)和《关于在我市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要求,根据《佛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结合2020年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 ,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对各区党委、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考核,考核周期为2020年度。
二、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在佛山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佛山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组织实施,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三、考核内容与方式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河长制湖长制体制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考核工作采用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一)指标考核
指标考核包括用水总量、河涌、水库治理建设目标任务完成率等15项指标。各项指标的定义及评分方法见附件1。
(二)工作测评
工作测评包括河长制湖长制体制机制建设、河长湖长履职、重点任务落实等内容。评价内容及方法见附件2。
(三)第三方评估
公众评价采取调查问卷方式,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地区河长制湖长制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信心度和支持度。评分方法见附件3。
四、考核程序
(一)区级自查
各区河长办组织区有关责任单位开展本区2020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自查,编写自查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4),报区总河长审定后,于2021年2月底前由区河长办将本区自查报告上报市河长办,并抄报市有关考核评分责任单位。同时,区河长办、区有关责任单位将各自负责的相关技术证明资料报送对应的市有关考核评分责任单位。
(二)指标考核评分
市有关考核评分责任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对各区2020年度河长制湖长制指标考核内容进行评分,并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各区指标考核评分结果报市河长办汇总。
(三)资料核查及现场检查
2021年3月20日前,市河长办组织市有关考核评分责任单位对各区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检验与分析。在资料核查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
(四)工作测评评分
市有关考核评分责任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在各区工作测评自评和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各区2020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测评内容进行评分,并于2021年3月25日前将各区工作测评评分结果报市河长办汇总。
(五)公众评价
市河长办组织实施对各区2020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公众评价,并于2021年3月15日前完成各市公众评价的评分结果。
(六)形成考核报告
2021年4月10日前,市河长办汇总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第三方评估的评分结果,编制形成上年度考核总结报告,报市总河长审定。
五、考核评分
(一)考核评分
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计分方法采取缺项比率计分法,如某区考核内容90分,缺项10分,考核得分88分,则最终考核得分为:88÷90×100=97分。
在各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得分中,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等三部分均以100分制计算,权重系数分别为0.35、0.6和0.05。
(二)考核等次确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共4个等次:考核分值为90分以上且排名前2位的,考核结果为优秀;考核分值为90分以上且排名第2位之后,以及考核分值为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良好;考核分值为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考核分值为6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其他情况
1.加分项和扣分项
在工作测评中,对工作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相关工作得到市以上部门表彰可适当给予附加得分。对存在重大水污染、经核实的媒体曝光及违法违规等负面影响较大事件进行扣分。
2.一票否决情况
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本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以上重大或者1起以上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因水环境污染或者水生态破坏等引发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水灾害、水安全事故不力,导致群死群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1起以上国家或者省查处的考核数据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本行政区域内发生1起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的;中央、省和市督导检查反馈重点水资源管理、水环境问题未在规定限期内解决的;未完成上级下达的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目标任务的。
六、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结果公告
经市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的年度考核总结报告,由市河长办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纳入五区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河长制工作”指标的考核结果统一运用,并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及时抄送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
(二)奖励与表彰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区,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领域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问责整改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区,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市总河长约谈该区总河长;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区在考核结果公布1个月内,要向市总河长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抄送市河长办。
附件:1.2020年度各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指标评
分表
2.2020年度各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工作测
评评分表
3.2020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第
三方评估方案
4.2020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自
查报告编写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