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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佛山市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06-02 16:39:16  来源:本网 [字号:

政策解读:

http://fswater.foshan.gov.cn/zhengwu/fgzd/content/post_5456332.html

(佛府办〔2018〕25号,FSFG2018021号,2018年7月27日由市政府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约用水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有关意见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为指导,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加强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管理,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实施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一)年实际用水量6万立方米以上的;

    (二)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的生产企业。

    非居民用水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公共服务等过程中,通过公共管网使用自来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各区应按照《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中的“优化开发区域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本区的高耗水行业名录。

    三、实施目标

    本市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工作自2018年开始实施,到2020年实现对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全面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具体步骤如下:

    2018年,对全市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的生产企业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管理。

    2020年,对全市年实际用水量6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全部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管理。

    四、实施主体

    本方案由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实施,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方案实施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市水务局负责建立全市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组织实施本方案。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核定全市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标准,并对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工业节水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业企业制定和提交用水计划建议。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将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实施程序

    (一)用水计划建议提交通知。

    1.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企业提供的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历史用水数据情况(前3年用水量),于每年12月1日前向非居民用水户发送用水计划建议提交通知。

    2.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属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服务区域内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工作。

    (二)用水计划建议。

    1.收到用水计划建议提交通知的既有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根据单位(企业)生产、运营、运行、发展的合理用水需求制订年度用水计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按月度明细用水量)的用水计划建议,并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非居民用水计划建议表》(见附件1);

    (2)需要增加年度用水计划总量的,还应当提供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增加的原因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2.新增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并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非居民用水计划建议表》;

    (2)单位(企业)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4)计算年均用水总量的相关依据、材料。

    (三)用水计划的核定。

    1.用水计划核定公式。

    对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区用水总量、行业用水定额、产业政策等因素,结合其生产、经营、运行、发展的合理用水需求,以及前3年同期抄表计费水量等用水情况,按照以下公式核定其用水计划。

    用水计划核定公式:当年月度用水计划=[(大前年同月抄表用水量+2×前年同月抄表用水量+3×去年同月抄表用水量)/6]×(1+增长系数)。

    增长系数根据下列情况设定:

    (1)初始值为0.1。

    (2)符合下列条件的,增长系数按最高值予以调整:

    ①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增长系数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加0.4;

    ②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改造的,增长系数增加0.2;

    ③完成水平衡测试,增长系数增加0.1。

    (3)欠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且经催缴仍未缴纳的,增长系数调减为0。

    (4)无正当事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用水计划建议的,或未按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增长系数调减为-0.2。

    新增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或者实际用水不满两年的非居民用水户,其用水计划按照设计年用水总量核定;用水未满3年或3年内同期用水数据出现较大悬殊的非居民用水户,其用水计划参考设计用水规模、行业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

    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由供水企业与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按协商的比例计算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

    2.用水计划的核定通知。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既有非居民用水户提交用水计划建议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核定其本年度用水计划,并书面通知该用水户和属地供水企业。

    新增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提交用水计划建议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用水计划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其本年度用水计划,并书面通知该用水户和属地供水企业。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无正当事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相关规定,调减增长系数,重新核定其用水计划,并书面通知该用水户和属地供水企业。

    (四)用水计划的调整。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因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非居民用水计划调整建议表》(见附件2)。

    2.设立的专门用水管理机构或者专责人员情况、节水措施、用水设施和管道管养情况、节水型用水器具数量、采用的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运行情况等说明材料。

    3.有效的《水平衡测试报告》。具体为:不改变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月度计划用水量,或者改变后不超出年度计划用水总量30%的,可不提交《水平衡测试报告》;改变后超出年度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或者超出月度计划用水量50%以上的,必须提交《水平衡测试报告》。

    4.用水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扩大生产、经营、管理规模的,应当提供本企业(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管理规模和申报调整用水期生产、经营、管理规模扩大情况的合法证明材料。

    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管理规模以企业报送统计、税务等部门的正式统计报表为准。

    申报调整用水期生产、经营、管理规模以申报调整用水期的生产订单、服务合同、计划产量表等为准。

    (2)增加用水设施或设备的,应当提供用水设施建设或者用水设备购买的证明材料。用水设施是指洗涤池、卫生间、游泳池等;用水设备包括中央空调系统、生产设备、消毒设备等。

    (3)从业人员或者服务对象人数增加的,应当提供有效的人数证明材料。

    从业人员增加的,提供从业人员数量的证明材料,如零售业提供商店职工人数、学校提供在校学生人数、医院门诊部提供医生职工人数、机关事业单位等提供职工人数。

    服务对象人数增加的,提供最大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旅业提供床位数量、餐饮业提供餐位数量、理发美容保健等服务业提供顾客座位数。

    (4)绿化面积增加的,应当提供绿化面积增加的证明材料,如建设项目规划批复图、园林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苗场租地合同、苗木购买合同或发票等。

    (5)其他原因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应当提供与增加用水量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行政事业机关或者单位的批复、文件、公告、证书、证明等;生产、营销、租赁等商务协议或者合同;相关设计、检测单位的证明。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予以核定并书面通知该用水户。不采纳调整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相关资料公示。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水计划建议表的示范文本和新增、调整用水计划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场所等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

    六、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的征收

    (一)征收周期。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企业的抄表计费水量,定期对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核查,原则上以两个月为1个核查征收周期。各区在本方案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本区内的核查征收周期。

    (二)征收标准。

    1.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不足10%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发出《佛山市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警示通知书》(见附件3),提示其需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下一个核查周期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不足10%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缴费通知书,提示其需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该周期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对应用水类别供水价格的1倍加价计收水费。

    2.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10%以上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缴费通知书,提示其需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并按照以下标准累进加价计收水费:

    (1)超计划(超定额)用水不足20%的部分,按照对应用水类别供水价格的1倍计收水费;

    (2)超计划(超定额)用水20%以上不足40%的部分,按照对应用水类别供水价格的2倍计收水费;

    (3)超计划(超定额)用水40%以上的部分,按照对应用水类别供水价格的3倍计收水费。

    未超出计划(超定额)用水的部分仍由供水企业按照基本水价计收水费。

    (三)征收方式。

    1.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可采用向社会中介购买服务或者委托属地供水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等方式实施收费工作。

    2.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四)争议解决。

    1.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或者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填写《佛山市非居民用水计划水量复核建议表》(见附件4)、《佛山市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水量复核建议表》(见附件5),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建议。

    2.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建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及供水企业开展复核,并作出书面回复。

    3.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或者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量进行复核:

    (1)供水企业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有误的,用水量按照供水企业勘误证明的读数计算。

    (2)供水企业延迟抄表的,用水量按照水费发票所列计费时段的日平均用水量计算;用水户未能提供水费发票的,用水量按照供水企业抄表计费的时间证明计算。

    (3)注册水表检定为不合格的,以验表当月为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无效的计量时长,最长可以追溯3个月。期间,用水量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用水的周期水量计算,或者以水表快慢比例进行推算。

    (4)因水表发生故障、停坏等原因无法准确抄表的,用水量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或者上一年度同期用水的周期水量计算。

    (5)因军事、消防、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超计划用水的,用水量按照实际用水量计算。

    (五)经费的管理。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的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设施建设、节水型企业(单位)及社区创建、水平衡测试补贴、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计划用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等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具体方案由各区结合本区实际自行研究制订。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工作,将推进实施累进加价工作列入部门重要日程,加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统筹协调,协同推进全市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方案的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落实工作经费,引导非居民用水户积极参与和配合实施累进加价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平稳落地。

    (二)强化能力建设,简化审核程序。

    各区要充实和加强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工作力量,规范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工作程序。结合本区实际,将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管理事项纳入网上在线服务内容,制定具体的办事指引,简化相关程序。

    (三)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节能主管机构应当加大对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政策宣传,提高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做好水价政策的公示和解释工作。

    八、附则

    本方案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佛山市非居民用水计划建议表.docx

2.佛山市非居民用水计划调整建议表.docx

3.佛山市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警示通知书.docx

4.佛山市非居民用水计划水量复核建议表.docx

5.佛山市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水量复核建议表.docx

6.佛山市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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