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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佛山市水务局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中“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核准的规定(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5-08-06 14:21:00  来源:市水务局 [字号:

佛山市水务局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中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核准的规定(已废止)

2015723日由市水务局发布,自201571日起施行)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4部门《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发改收〔201516号)及其他相关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的条件

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年营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销售)额占年营业(销售)额60%以上。

年营业(销售)额指企业年度销售和生产总额;批发营业(销售)额指批量购进货物直接销售额,不包含自产自销部分。

    二、“批发营业(销售)额”的确定 

    (一)企业购进货物直接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符合条件的税务机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营业额可视为“批发营业(销售)额”。

    (二)企业购进货物直接销售,开具普通发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营业额可视为“批发营业(销售)额”。

    1.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与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之间的商品销售,包括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商品。

    2.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对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

    (三)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应作零售统计。 

    三、“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的核准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对本区内提出申请“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核准的企业进行核准。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在每年发布办理通告,受理年度“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核准申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对通过核准的企业名单及时予以公布。

    四、申请“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核准需提交的资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额达到年营业(销售)额60%以上(含60%)的商业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1.“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批发)(一式一份)

    3.企业年度增值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4.企业批发营业(销售)额年度财务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包含相关内容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额占年营业(销售)额60%以下的商业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1.“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批发)(一式一份)

    3.企业年度增值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4.企业批发营业(销售)额年度财务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包含相关内容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5.如上述材料不足以证明企业提供的普通发票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情形,其营业额可视为批发营业(销售)额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本规定自201571日起施行。《佛山市水务局 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规定》(FSBG2012013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年“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申请表

          2.       年批发营业(销售)额年度财务报表

附件下载:附表1.doc
附件下载:附表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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