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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家保密局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08 14:10:00  来源:转载 [字号:

   

  佛府办〔2008〕1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家保密局《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秘密在政府信息发布工作中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等需要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机关、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经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要遵循合法、合理、适度的原则,做到既能够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应依法做好规范定密工作,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 加强对保密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信息发布单位应确定1名主管领导负责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或人员具体组织实施保密审查。  

  第六条 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照职权对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业务指导。 

  第七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以有关保密范围作为审查依据。 

  第八条 经审查,对于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或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九条 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申请机关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不能确定的原因、理由的公文; 

  (二)记载被审查信息的载体; 

  (三)对被审查信息公开或予以保密的审查意见; 

  (四)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或相关资料;  

  (五)保密工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审查的主管领导、机构和人员情况于本办法正式开始施行时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发布国家秘密信息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中央、省属驻佛山各单位,驻佛山各部队,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佛山传媒集团。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8年6月18日印发 

  主题词:行政事务 信息公开△ 审查 办法 通知 

  

  佛府办〔2008〕1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家保密局《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秘密在政府信息发布工作中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等需要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机关、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经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要遵循合法、合理、适度的原则,做到既能够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应依法做好规范定密工作,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 加强对保密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信息发布单位应确定1名主管领导负责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或人员具体组织实施保密审查。  

  第六条 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照职权对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业务指导。 

  第七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以有关保密范围作为审查依据。 

  第八条 经审查,对于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或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九条 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申请机关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不能确定的原因、理由的公文; 

  (二)记载被审查信息的载体; 

  (三)对被审查信息公开或予以保密的审查意见; 

  (四)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或相关资料;  

  (五)保密工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审查的主管领导、机构和人员情况于本办法正式开始施行时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发布国家秘密信息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中央、省属驻佛山各单位,驻佛山各部队,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佛山传媒集团。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8年6月18日印发 

  主题词:行政事务 信息公开△ 审查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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