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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7-20 18:19:12  来源:佛山市水利局 [字号:

政策解读(图文解读):http://fswater.foshan.gov.cn/zhengwu/fgzd/content/post_5456338.html

政策解读(语音解读):http://fswater.foshan.gov.cn/zhengwu/fgzd/content/post_5456336.htm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本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引导和规范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经营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2年)》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市政供排水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质量检测、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等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认定、评分、公开、更新、应用及监督管理。

    市政供排水工程是指市政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等各类市政供排水工程。

   第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纳入《佛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市各级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级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维护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负责并指导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市政供排水信用信息在信用佛山网的归集、公开,对接信用广东网和信用中国网并公布。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业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利用工作,落实数据共享和政务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

   第五条  各级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采集、管理和依法公开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将信用信息同步共享至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供排水建设(包括参加市政供排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均应当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注册并填写基本信用信息,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将通过统一信用代码自动匹配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信用信息数据并公示5个日历天后在3个工作日内采集。

  除通过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及形成的电子数据由平台后台保存外,各级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依据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六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业绩、执(从)业人员信息等。

  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参与市政供排水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或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参与市政供排水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虽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市场主体在参加市政供排水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过佛山市水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查验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通过佛山市水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查验有关信息。

   未在佛山市水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的工程业绩、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有关信息,在市政供排水工程招投标时不予认可。

   第八条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对于招标项目,中标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中对其进行锁定。

   被锁定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项目所在区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锁:

    (一)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上传业绩并通过审核即可解锁;

    (二)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中止手续的;

    (三)对于分包工程,在实际完工验收后,由分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证实的;

    (四)工程项目已实际竣工,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证实的。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为2-3年,自信用分值加分并公开之日起计算;

    (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公开期限和扣分期限相同,公开起算日及扣分起算日均为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场主体作出《不良信用行为处理通知书》之日,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具体按《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执行。

    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记录在信用档案并通过佛山市水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向社会公开。公开期届满后,相关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的 记录信息转入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后台长期保存备查,不再主动公开。

第三章 基本信息管理

   第十条  市场主体应登录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公开。市场主体对其填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应在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填写统一信用代码,以便自动匹配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基本信息。

  第四章 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可登录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根据《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如实填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建立良好信用档案。

   市场主体对其填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佛山市市场主体填报表彰类良好行为的,应当提交受表彰的证书(奖章)及正式表彰文件扫描件;填报业绩类良好行为的,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市场主体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上传名称变更佐证材料。

   表彰类良好行为记录由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业绩类良好行为记录由区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填报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在佛山市水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信用分值加分,并依法对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同一市场主体对同一市政供排水工程获得多项同类表彰的,按照“就高”原则进行加分;如已享受低级别荣誉加分,在高级别荣誉加分审批通过时同步撤销已有加分。同一项目,如有获得表彰类良好行为加分的,已获得业绩类良好行为的加分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在良好信用行为加分有效期内申请加分。表彰类良好行为加分有效期限为3年,加分起始日为表彰文件印发之日;业绩类良好行为加分有效期为2年,加分起始日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第五章 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政供排水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依职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稽察、督查等活动中,发现市场主体具有《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向市场主体出具《不良信用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告知市场主体作出不良信用行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对不良信用行为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良信用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该初步认定的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及申辩意见。

   市场主体进行陈述及申辩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

   市场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的,视为对该处理无异议。

   第十九条  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政供排水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调查终结后,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构成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当向市场主体作出《不良信用行为处理通知书》,同时按《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进行扣分、在佛山市水务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向社会公布;

   (二)对于不构成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当向市场主体作出《不予处理不良信用行为通知书》。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同一不良信用行为在一年内被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政供排水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现三次以上的,信用扣分加倍处理,不良信用行为等级和扣分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实行联合惩戒。联合惩戒的不良信用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行政部门文件认定: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文件。

   实施联合惩戒的不良信用行为,由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信用扣分。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法律文书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存在以下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或认定的严重失信不良信用行为,单项扣分20分,公告期为3年,对其实施拦截,限制参与本市  市政供排水工程招投标活动: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公开或提供的信息、资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人员死亡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市场主体采取积极整改修复严重失信行为的,经原处理机关审核后可提前解除公告期。

   第二十三条  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第二十四条  不良信用行为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被确认无效等依法停止执行或者作出公告行为的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停止公告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不良信用行为处理决定经依法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作出公告行为的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获取该行政处理决定被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依据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予以变更或者删除。

   第二十六条  不良信用行为从发生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进行处理;该不良信用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及应用

   第二十七条  本市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实行信用分值动态管理。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初始信用分值为80分,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初始信用分值为零。市场主体履约评价机制建立后,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初始信用分值为市场主体履约评价分。

  各级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的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进行动态加分、扣分或动态修复。

   第二十八条  各级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市政供排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人)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积极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为主的市政供排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得分要求,并将其列为评标要素,纳入评标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评分应当占评分总值不低于10%权重,并按照开标时的信用分值(超100分的按100分计算)乘以评分占比权重计算所得最终信用得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以信用分值较低主体的信用分值计算信用得分。

  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在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被扣分分值20分(含本数)以上的,实施拦截,限制参与本市市政供排水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认为有关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公开该信用信息的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说明事实、理由和提供依据材料。有关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信用信息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公示;无误的,应当予以维持,并告知市场主体。

  关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复核过程中需要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内。

  有关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异议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市场主体申请停止公开的,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投诉)的,按信访举报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3.不良信用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

4.不良信用行为处理通知书

5.不予处理不良信用行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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