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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18 17:20:06  来源:佛山市水利局 [字号:

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规范性文件|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水利局党组会议通过,于2020年5月15日由市水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发布,并自7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及各相关部门理解、执行本《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1号)已于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为做好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际与《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的衔接,进一步健全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引导和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市水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9〕1号)等规定,对《佛山市水务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水务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市水务〔2014〕19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意义

    在《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1号)的基础上,《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实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效果:

    一是做好与我市招标投标实际的衔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1号)出台后,明确将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得分起始分规定为100分,满分100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评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29号)废止后,我市评标办法目前有综合评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省水利厅信用分值对我市水利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造成较大冲击。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办法》中就此作了适当的调整。

    二是保留我市原有《办法》中有关省水利质量优质奖、市水利质量优质奖、市级质量表彰、业绩类良好行为可在我市进行信用加分的条款;

    三是继续按照我市一直采用的做法,限制被扣够20分信用分的企业进入我市水利建设市场。

    四是保留我市原有的信用备案制度和信息自动公开制度,即在我市完成信用备案后,通过技术手段自动向全社会公开信息。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40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第二章为信用信息 的采集和公开,主要规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定义、信息公开期限;第三章为基本信息的管理,规定了基本信息的填报以及未填报的影响;第四章为良好信用信息的管理,规定了良好信用信息的范围、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加分及加分期限等;第五章为不良信用信息的管理,规定不良信用行为信息的管理规定;第六章为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及应用,规定了信用分值动态管理的定义、溯及力、修复途径、应用范畴,强调了信用分值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第七章为监督管理,明确对市场主体、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的监管要求;第八章为附则,规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实施日期等规定。

    (二)《办法》的特点

    一是可操作性强。《办法》统一梳理了现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应用管理以及不良信用行为信息管理等相关内容,并梳理了不同类型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公布等管理方式和程序,便于执法人员理解与适用。二是强化成果应用。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直接应用于招投标、资质审核活动等方面,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阶段应用的基本原则,并且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评分应当占评分总值不低于10%权重,明确了企业申请资质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信用分值清零,进一步加大了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三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市场主体在参建活动中的不良信用行为一经行政处理,即对照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进行扣分,并直接反映到该主体的信用分数上,运用到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动态、直观地反映市场主体履职守信状况,更好调动市场主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的积极性。促进行业自律,提升建设质量。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的规定

    《办法》规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以登录省、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开。市场主体对相关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规定

    《办法》规定,已经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可以通过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佛山市水利工程建管系统填报对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进行信用分值加分。

    (三)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规定

    《办法》完全沿用省水利信用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标准。省水利信用办法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关于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规定,将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分类为予以公告类和不予公告类。

    《办法》规定,经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而形成的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属于予以公告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告,同时按本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进行扣分。

    未经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而形成的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属于不予公告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查,做好证据资料的收集工作。调查结果确认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五、《办法》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如何实行动态管理及应用?

    《办法》中明确规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实行信用分值动态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量化为具体分值,进行动态加分或者扣分,以及动态修复。市场主体动态管理信用分值应用到相关行政管理、评优评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日常监管等工作中。

     六、如何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首先,《办法》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行政管理、评优评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

    其次,任何单位和自然人可向水利建设项目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实名举报、投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加本省水利建设项目中存在的不良信用行为,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最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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