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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佛山市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20 15:34:18  来源:佛山市水利局 [字号:

  政策解读链接:政策解读|《佛山市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版)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行为,保证水利工程实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建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飞行检测是指通过对在建水利工程开展不定期的质量抽样检测,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实行强制性检测,获取工程质量真实信息,及时发现质量缺陷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国家、省、市重点水利工程及群众投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项目列为质量飞行检测重点。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在建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工作,指导各区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工作。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飞检实施单位)可结合实际需要,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以下简称飞检检测单位),具体承担质量飞行检测工作。

    第五条  飞检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项目具体情况,不定期地制定飞行检测计划,确定检测的工程项目名单、检测部位、检测方式、检测数量和检测时间等。

    第六条  质量飞行检测应当采用突击抽检方式进行。

    飞检实施单位在实施飞行检测前应当对飞行检测计划进行保密。原则上,飞检实施单位只能在实施飞行检测前一天将飞行检测计划通知所涉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和飞行检测单位。

    提前收到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保密纪律,飞行检测实施前不得泄露与飞行检测计划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飞行检测主要检测以下三项内容:

    (一)原材料:水泥、钢材、砂、石、土料等;

    (二)中间产品:砂浆(砌筑用)、止水材料、锚杆等;

    (三)实体质量:基础处理工程质量,主要建筑物混凝土质量,堤防加固、复堤、挡水建筑物的关键部位填土施工质量、金属结构质量和其它重要的工程实体质量。

    第八条  现场抽检时,飞检实施单位派员见证,并组织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代表,对飞行检测计划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名单、检测部位、检测方式、检测数量和检测时间等进行核实,并签名确认。

    因工程建设进度或者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发生变化,项目法人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修改内容和修改理由,并征得飞检实施单位的同意。飞检实施单位和项目法人应当对修改内容进行签名(盖章)确认。

    第九条  飞检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检测,做到公正准确,并在现场抽检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飞检实施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飞检检测报告由飞检实施单位分发所涉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项目法人。收到检测报告后,项目法人应将检测结果纳入工程质量检测情况统计。

    第十条  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对所涉工程的飞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飞检实施单位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交复检方案。

    工程参建单位对飞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上报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以项目法人的名义提出复检申请。

    第十一条  复检方案应当包含复检的检测单位、检测数量、检测部位和检测方法等内容。

    复检的检测单位由项目法人在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中选定。

    复检的检测数量采用数量加倍的扩大抽检方式。对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扩大检测范围和增加检测次数的方式进行补充检测。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对所涉工程的飞行检测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且飞检实施单位同意复检方案的,项目法人应当与复检的检测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支付复检相关的费用,并将检测合同报飞检实施单位备案。

    工程参建单位对飞行检测结果有异议,以项目法人的名义提出复检申请且飞检实施单位同意复检方案的,工程参建单位应当与复检的检测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支付复检相关的费用,并将检测合同报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报飞检实施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飞检实施单位同意复检方案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复检方案开展复检工作,并通知飞检实施单位进行全程见证。

    飞检实施单位不同意复检方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复检申请的项目法人并说明具体理由。提出复检申请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飞检实施单位的要求,完善复检方案并重新提出复检申请。

    第十四条  复检的飞检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检测,做到公正准确,并在现场抽检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飞检实施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复检检测报告由飞检实施单位分发所涉工程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项目法人。复检的检测报告为最终检测结果。收到检测报告后,项目法人应将检测结果纳入工程质量检测情况统计。

    第十五条  实施飞行检测时发现在建水利工程存在以下问题的,应当进行处理:

    (一)存在质量缺陷的,由项目法人组织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将质量缺陷处理情况报送飞检实施单位、所涉工程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二)发生质量事故的,依法处理。

    拒不承担质量缺陷处理责任的,在佛山市水利工程诚信管理系统中记录为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并按省、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随时做好迎检准备,积极支持配合飞行检测工作,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测工作。拒绝或妨碍检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佛山市水务局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实施办法》(佛市水务〔2013〕2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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