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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解读《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12-18 10:57:00  来源:市水务局 [字号:

   2017年6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水污染防治法》实行8年以来首次大规模修订。此次新修订在老版本的基础上对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饮用水安全以及排污许可制度等方面都进行细化和加强。

记者:请问在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过程中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是什么?

童卫东:这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是经过两审通过的,去年12月份一审,今年6月份二审。水污染防治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社会各方面对此非常关注,大家对于制定严格的制度措施、加强水污染防治有高度共识。

  这次修改主要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关于河长制;二是关于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三是关于饮用水保护。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去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对推进河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组织保障等都作了规定。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第二个问题,关于农业和农村的水污染。在水污染方面,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在工业污染治理方面,经过这么多年的严格执法,应该说情况有所好转。从全国人大执法的情况看,农业、农村的水污染对水污染的贡献比较大,所以这次在立法过程中大家普遍反映要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也主要是从这几个方面对于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防治做了规定。

  首先是明确要对农村的污水和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国家要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另外一个方面,关于农药、化肥的施用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占世界上占的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此次修改,明确提出在制定农药、化肥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明确在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政府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同时,还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

关于饮用水的保护问题。近些年饮用水水源发生了几起突发事件,引起了多方面的关注。应该说各级政府对饮用水安全非常重视,也做了大量工作,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落实、农村的饮用水水源没有得到保护的问题。过去都关注大城市,对农村的关注比较少,这次针对这些问题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如规定要建立风险评估调查制度,预防风险,规定单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者建立区域联网供水。对农村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对入水口和出水口都要加强监测,地方政府每个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饮用水水安全的信息。同时如果发生了水污染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从这几个方面加强饮用水的管理。

记者:请问在河长制追责、究责方面是怎么看的?在这次修改中我们对罚款的数额有没有一些调整,本着什么样的原则?总体看下来,基本上还是在十万二十万以下,对公众的期待来说,数额并不是特别大。

童卫东:首先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你看到的条文罚款的幅度是十万到二十万,我不知道你看的是哪一条,我们现在对多类违法行为罚款的最高幅度达到一百万。同时还有按日计罚制度。从环保法修改以来,我们一直都关注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应该说通过几次修法,基本上解决了。

第一个问题,关于河长制的追责问题,这部法律没有规定。河长制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机制。原来我们把环境治理的责任通过法律明确为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住建部门等等。由于涉及到的领域、部门比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所以,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推动了河长制,要求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从实践看效果是好的。至于你提到的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会纳入对他们的考核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等都会有影响。谢谢。

记者:今年4月有媒体报道在河北、天津等发现了多处污水渗坑,说明有污水排放。请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此类现象有何针对防治措施?

童卫东:谢谢你的提问,你提问的这个问题我们其实也关注到了相关的报道。环保部也联合河北、天津政府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调查。应该说利用渗井、渗坑等手段违法偷排现象一直存在。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这种行为作了规定,并且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

当然,这些措施可能力度和威慑力还不够。2014年新修订的环保法,对这种偷排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了行政拘留。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针对媒体报道的恶劣违法行为又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的上限,最高可达一百万。

当然,如果违法情形再严重,构成破坏环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产关闭。这一系列措施是组合拳,只要严格执法,就会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有效打击。谢谢。

记者:现在我国存在很多跨省和跨界的江河湖泊,请问将河长制纳入修正案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要如何应用河长制对跨界江河湖泊进行治理?请问关于罚款部分有没有计划对进一步细化罚款提供法律依据?

童卫东:关于跨流域水污染防治有没有纳入河长制的问题。现在我们的水污染治理实际上还是以属地为主。当然,水是流动的,也需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加强流域综合治理。这个问题也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重点问题。此次修改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至于河长制,河长制主要是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组织领导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等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当然,如果每一个地方都把自己所负责的这段河流、湖泊治理好了,跨流域的自然水质也就好了。

关于对罚款作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大家可能也关注到,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中,罚款的幅度往往较大,如十万到一百万、五万到十万等。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处罚不公的现象。其实,立法的初衷是为了适应各个地区、各个领域、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执法机关根据不同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国务院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立法的规定作出细化。同时,现在设区的市已经有立法权,地方也可以根据国家立法,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细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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