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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佛山市水务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5-08-03 14:54:00  来源:市水务局 [字号:

佛山市水务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

 

20141020日由市水务局发布,自20141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设备供应、安全评价、实施总承包方及BTBOT等建设管理模式的单位(企业)和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是指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评价,并将动态评价结果应用于水利工程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及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为。

第四条  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市水务局依法对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及信用信息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和统一发布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负责并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息认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或报送省水利厅。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日常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和报送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负责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记录信息定期报送和核定工作;配合市水务局建立健全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开展动态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记录信息认定及公告工作。

市、区两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监督和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设备投入、人员到位、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履约信用管理;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工程所在辖区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项目法人结合项目日常监管,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台账,对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工程所在辖区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受市水务局委托的行业协会对市场主体业绩类良好行为录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报工程所在辖区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市水务局批准的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对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自律检查,每次检查后须将行业自律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工程所在辖区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信用等级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人员、主营业务范围等有关信息。

(二)信用等级信息是指国家级水利行业组织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确定的信用等级信息。

(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分为表彰类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业绩类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表彰类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社会团体授予的有关水利工程优质类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业绩类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合同履行到位,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的优良标准或市级文明工地标准,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四)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水利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履行严重不到位,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行为由重到轻分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和其他类不良行为四类。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建设(包括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均应将基本信用信息上传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以下简称交易网,网址:http://www.fsggzy.cn/)进行登记备案。

其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机构五类单位(企业)在本市进行登记备案前,须按广东省水利厅要求在广东水利建设管理信息网(网址:http://gcjs.gdwater.gov.cn/gdccis/先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将基本信用信息上传交易网后,应通过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管系统,网址:http://wwfsgcjs.fswater.gov.cn/)提交登记备案申请。

(一)按照《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关于建立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企业信息数据库的通知》(佛发改招〔20138号)的要求通过交易网录入基本信用信息,基本信用信息向社会公众公示5日(日历天)。

(二)在建管系统注册账号,并提交《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登记备案申请表》,建管系统将在2个工作日内开通用户权限。

(三)公示结束没有有效投诉的,建管系统将自动匹配交易网信用信息数据。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全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建管系统进行公开,接受已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填报的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遏制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意见》(佛发改招〔201311号)的相关规定,禁止其三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参加水利工程的投标活动。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用信息实行实时动态更新管理。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网办理变更登记。

备案的从业人员社保证明材料有效期核定为1年,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到期前应及时更新。

第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的初次录入、日常更新、数据运用等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通过佛山市水务局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共享专栏)查验已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从业单位(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

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通过共享专栏查验有关信息。

凡是共享专栏没有的工程业绩等有关信息,在工程招投标时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加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和签署勘察设计等工程类文件的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师、注册土木工程师等各类注册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在建管系统办理登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

第十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记录,由市场主体按照《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良好行为认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佛山良好行为认定标准》)通过建管系统录入。表彰类良好行为录入材料应明确奖励或表彰颁发机构,受奖励或表彰的主体、主要人员、时间、地点及简要情况说明等。业绩类良好行为录入材料应提供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提供单位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工程结算报批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资料。表彰类良好行为记录由市水务局负责核定,业绩类良好行为记录由行业协会进行初步审查后报工程所在辖区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修订)》(以下简称《广东省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通过建管系统录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其他类不良行为记录,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程项目法人、行业协会对照《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其他类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2)(以下简称《佛山市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通过建管系统录入。录入材料应明确记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以及不良行为事实、处理机构、处理结果等。工程项目法人、行业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录入的其他类不良行为记录,由工程所在辖区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市水务局负责核定。

参与水利工程投标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近三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溯)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场主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通过建管系统录入。录入材料应附上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的通报批评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处理文书。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水务局按照广东省和佛山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符合参加投标条件的结论。

第十四条 经核实的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通过市水务局官方网站(网址:www.fswater.gov.cn)向社会公众公示,同时由审核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允许其进行补充、陈述或申辩。公众公示及书面通知发出15日(日历天)后未收到单位书面回复或其他相关单位不同意见的,正式确定为良好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由市水务局将其行为记录通过市水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发布时限为长期;表彰类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按受奖励级别确定,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为5年,其余奖励的为2年;业绩类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为2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告期限按特别严重、严重、轻微和其他类四个级别确定,分别为12个月、9个月、6个月和3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告期后,相关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长期在公告平台后台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公告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水务局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市水务局应当及时进行核对,对确认发布有误的信息,及时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对确认无误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及时予以变更或撤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已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与事实不符的,有权依法投诉。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佛发改招〔201314号)执行。

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投诉)的,按信访举报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信用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在市水务局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经营业绩、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等合同履约、奖惩情况及行政处罚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承接的水利工程获得有关工程质量优质类奖项或通报表扬等表彰类良好行为的,以所获得的奖章、证书、印发的文件(认定时间以相关奖项颁发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等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加分:

()获得政府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表彰(含协会)的,国家级15分,省级10分,市级5分。

以上同一荣誉不重复计分,均以同一项目获得的最高荣誉进行加分。

(二)本市行政区域承接的水利工程合同履行到位,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的优良标准或市级文明工地标准,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的业绩类良好行为,以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提供单位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工程结算报批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等为依据,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加分,每一宗工程加2分。

表彰类和业绩类的良好行为加分有效期限分别为5年、2年。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抽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对照《广东省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佛山市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进行扣分:

(一)依据《广东省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被认定为轻微的,扣5分;被认定为严重的,扣10分;被认定为特别严重的,扣15分。

(二)依据《佛山市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按查处的其他类不良行为,每项、每次扣2分。

企业的不良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文件;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不良行为扣分有效期限按特别严重、严重、轻微和其他类四个级别分别为3年、26个月、2年和1年。

第二十一条  信用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信用动态管理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信用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场主体存在《佛山市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中未认定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等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并做出是否认定为不良行为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信用评价、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运用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良好行为给予激励,对不良行为进行惩处。

()良好行为加分信息,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招投标活动及资质(资格)管理等相关范畴,作为企业评标及资质新增项、资质(资格)定级或升级和个人执业资格及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不良行为扣分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相关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不良行为的影响程度分别予以通报;建议相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不批准其水利工程建设资质新增项、资质(或执业资格)定级或升级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市内水利工程的投标;建议相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等。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动态管理基本得分及采用综合评价法招标时信用等级基本得分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经国家级水利行业组织评定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动态管理基本得分为90分,对应采用综合评价法招标时的信用等级基本得分为3分。

(二)经国家级水利行业组织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的,动态管理基本得分为80分,对应采用综合评价法招标时的信用等级基本得分为2.5分。

(三)经国家级水利行业组织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的,动态管理基本得分为70分,对应采用综合评价法招标时的信用等级基本得分为2分。

(四)首次获得资质或尚未经国家级水利行业组织评定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在本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信用等级视为BBB级,动态管理基本得分为60分,对应采用综合评价法招标时的信用等级基本得分为1.5分。

第二十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动态信用得分及采用综合评价法招标时信用等级得分按以下计算方法确定:

动态信用得分=动态管理基本得分+动态管理加分分值-动态管理扣分分值。

动态管理加分、扣分分值在加分、扣分有效期限满后自动清零。同一有效期限内的动态管理加分、扣分分值自动累加。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动态信用得分50分以下的或被扣分分值20分以上的,将禁止其参加我市水利工程的投标活动。

动态信用得分每加、扣1分,对应综合评价法招标时的信用等级得分分别加、扣0.05分。信用等级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最低不少于0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承办部门、人员及职责,保证信息收集、公告、传送及时准确。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存在异议的,可向工程所在辖区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整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佛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111日起试行。2010121日实施的《佛山市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诚信管理办法》(2010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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