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佛山市水利局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规范性文件|佛山市水务局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实施办法(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5-06-24 14:26:00  来源:市水务局 [字号:

佛山市水务局水利工程质量飞行

检测实施办法(已废止)

 

2013724日由市水务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水平,确保我市水利工程的实体质量,促进我市水利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现行水利工程建设规程、规范及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水务局为本办法的实施主体,具体组织工作由佛山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开展。

第三条 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

5、《关于开展在建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工作的通知》(粤水安监[2010]33号);

6、《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水安监[2013]8号)

7、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

第四条 实施程序

1、市水务局向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达飞行检测计划。

2、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市水务局的飞行检测计划及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飞行检测方案,确定检测的工程项目、部位、方式、数量及检测时间等。

3、飞行检测采用突击抽检方式进行,由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检测工作。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其制定的检测方案进行保密,原则上只提前1天通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提前收到通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次日检测的信息。

4、现场抽检时,检测的项目、部位、方式、数量及时间等需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代表签名确认。由于施工进度、现场具体情况变化等原因,需要对检测方案进行修改的,须用书面材料对修改理由进行说明,并由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及修改提出单位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5、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检测,做到公正准确,并在完成检测工作1周时间内,向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交检测报告。

6、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对飞行检测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检测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交复检方案,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意复检方案的,可以按复检方案开展复检工作。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不同意复检方案时,若复检申请单位存在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诉,由市水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复检方案中必须明确复检的检测单位、检测数量、检测部位和检测方法等。为方便复检时的跟踪见证,检测单位须在珠三角范围内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中选取;检测数量采用数量加倍的扩大抽检方式。复检由复检申请单位委托,所产生费用由复检申请单位支付。复检时必须通知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派相关人员进行全程见证,复检结果视为最终结果。

7、每次飞行检测结束后,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市水务局报告检测结果,并把检测结果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检测范围

我市范围内在建的Ⅳ等及以上水利工程均列入质量飞行检测的范围。

第六条 主要检测内容

1、原材料:水泥、钢材、砂、石、土料等;

2、实体质量:基础处理工程质量;主要建筑物混凝土质量;堤围加固、复堤、挡水建筑物的关键部位填土质量;金属结构质量;其它重要的工程实体质量。

第七条 检测频率

原则上每个季度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飞行检测,每个区抽取12个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具体某工程或部位实施飞行检测。

第八条 检测结果处理

飞行检测结果将在佛山市水利工程建管系统内备案。检测结果不合格构成质量缺陷的,由项目法人组织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将质量缺陷情况处理情况报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对于拒不承担质量缺陷处理责任的单位,将在佛山市水利工程诚信管理系统中记为不良行为。检测结果不合格构成质量事故的,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九条 相关单位随时做好受检准备,积极支持配合。对不配合或不接受飞行检测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条 参与飞行检测的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事先泄露飞行检测有关信息。对于故意泄密及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飞行检测工作费用在市水务局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或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检测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