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以上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局,省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省有关单位,省各流域河长制办公室: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实施国家“江河战略”,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一以贯之强化河湖长制,切实加强河湖保护治理与合理利用工作,全面推进“水润南粤”建设,全域打造幸福河湖。各级河湖长、广大干部职工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民间河长、志愿者等群体主动参与、共同发力,推动我省河湖面貌实现历史性改善,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激励全省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者争先创优、再立新功,推动河湖长制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在全面推行河长制10周年之际,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水利厅决定开展广东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广东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其他在推动河湖长制工作方面表现优异、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广东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工作者:从事河湖长制、河湖管理保护及相关工作的县处级(含)以下干部职工;其他在推动河湖长制工作方面表现优异、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人员;在关爱河湖、守护河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民间河湖长、志愿者等。
广东省优秀河(湖)长:各地县、镇、村级在岗河(湖)长。
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县处级干部的整体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二)表彰名额
表彰广东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40个、广东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工作者40名、广东省优秀河(湖)长40名。其中,各地市的名额综合考虑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及其人员数量、河(湖)长人数,以及近5年来河湖长制工作成效进行分配,对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一定倾斜。具体名额详见附件。
二、评选条件
(一)广东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团结进取、作风优良、廉洁奉公,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干部职工队伍勤政务实、奋发有为、甘于奉献、清正廉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
3.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行河湖长制决策部署和我省有关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强化执法监督、幸福河湖建设、河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任务落实,在创新完善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组织参加河湖志愿服务,参与推动河湖保护治理技术创新、标准制定和装备研发,积极科普宣传河湖长制等方面立足岗位有效开展河湖保护治理,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
4. 2021年7月以来本单位(部门)班子成员或负责同志未发生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无查实的投诉举报,无重大河湖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事故。
(二)广东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热爱河湖长制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推行河湖长制决策部署和我省有关工作要求,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勤勉务实、精通业务,在落实河湖管护责任、创新河湖管护机制、组织专项行动、开展突出问题整治、推进幸福河湖建设、参与志愿活动和科普宣传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取得突出成绩。
3.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优良的工作作风、广泛的群众基础、较高的社会赞誉。
4. 2021年7月以来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查实的投诉举报。
(三)广东省优秀河(湖)长评选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推行河湖长制决策部署和我省有关工作要求,关爱河湖、保护河湖。县级河(湖)长认真履行河湖巡查调研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在问题整治、监督检查、联防联控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镇级河(湖)长在清漂保洁、河湖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和宣传引导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村级河(湖)长在发动群众、河湖巡查、发现问题、努力处理、及时上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3.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挥表率作用,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优良的工作作风、广泛的群众基础、较高的社会赞誉。
4. 2021年7月以来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查实的投诉举报。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先后在本单位、本地市(本系统)和全省范围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组织推荐。各推荐单位(各地市、省有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推荐评选,广泛动员、严格把关。所在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经集体研究决定,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逐级上报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进行审核,确定初审推荐对象,于2026年7月30日前将初审推荐材料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为推荐过程、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集体研究、公示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广东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广东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初审推荐登记表》、《广东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登记表》、《广东省优秀河(湖)长初审推荐登记表》(以上见附件)。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省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省有关单位、省各流域河长制办公室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办公室分别按“分配名额+1”提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河(湖)长的推荐名单并按优先顺序排序。近5年(2020年度至2024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考核未获评过优秀等次的地市,原则上不推荐市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二)进行初审。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水利厅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建议,经省河湖长制工作表彰领导小组审定后,反馈各推荐单位。
(三)正式推荐。各推荐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对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进行深入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其中,对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还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社会工作部门和工商联意见;对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还应征求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省河长制办公室对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统一征求省公安厅意见。考察过程中,如发现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有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况,可按初审反馈意见确定的顺序递补处理,如初审确定的名单均不符合评选条件,则不再重新推荐,表彰名额在其他单位中择优统筹安排。
各推荐单位在组织考察、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正式推荐对象,经本地市(本系统)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10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内容为推荐工作组织、推荐过程、考察及征求意见、推荐意见、公示等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广东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广东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广东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广东省优秀河(湖)长推荐审批表》、《广东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以上见附件)。上述表格请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进行填写,不得随意改变格式。先进事迹材料要求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精炼,1500字以内。
(四)复审和公示。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水利厅对正式推荐材料进行复审,视情况成立考察组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经省河湖长制工作表彰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分管省领导审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名单。
(五)印发表彰决定。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水利厅联合印发表彰决定。
四、评选工作要求
(一)严格评选标准。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开展推荐,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做到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要严把政治关、品德关、业绩关、廉洁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坚决杜绝带“病”表彰。
(二)坚持面向基层。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要向长期在条件艰苦、急难险重岗位工作的同志倾斜。同一单位(集体)内,已推荐参评集体的,不再推荐该集体主要负责人为先进个人。2021年7月以来,已获得上一层级和同层级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再重复表彰。
(三)规范工作流程。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存在异议的推荐对象,推荐地市和有关单位应认真进行核查,尽快提出处理意见,无故不及时反馈意见的,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因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不宜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不予递补。
(四)严肃工作纪律。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各地各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要加强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及事迹等审核把关,确保推荐对象符合评选条件。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表彰。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优秀河(湖)长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等。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广东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对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广东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工作者”“广东省优秀河(湖)长”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六、组织领导
省级成立广东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河湖长制工作表彰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七、联系方式
省河长制办公室:寇磊,020-38356265
省水利厅:周威,020-38356085
材料邮寄地址:广州市天寿路116号广东水利大厦A座1804。
附件: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相关附件.docx
广东省河长制办公室 广东省水利厅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