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8-07-23 14:17:00   来源:市水务局  [字号: ]   

    为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进一步规范市级河长议事程序,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办字〔2017〕7号)要求,特制订佛山市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包括市级总河长工作会议(佛山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市级河长会议、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会议、市河长制办公室办公会议等四项会议制度。区、镇(街)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可参照执行本制度,也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一、市级总河长工作会议(佛山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一)会议由市级总河长(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总河长(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市级河长助理,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区级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相关人员等,其他人员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领导请假,并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二)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批准,适时召开。

(三)市河长制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会务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指导,市河长制办公室承办。会议议题负责单位应于会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将相关汇报材料送达市河长制办公室。

(四)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我市河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和政策文件;总结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安排本年度工作任务;研究河长制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处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跨区、跨部门之间重要事项;需市级总河长工作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会议具体议题由会议主持领导确定。

(五)根据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市河长制办公室应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按程序报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签发。

(六)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市级河长牵头调度,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区级河长承办。决定事项执行的承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提交实施进度安排的书面计划,跨年度的工作需提交当年工作计划。在既定实施期限内未完成,或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承办单位应在办理时限结束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向市河长制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等。市河长制办公室对会议精神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未能按要求落实决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市级河长同意后,上报市级总河长,并按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问责。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级河长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报告;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跟踪处理。

    二、市级河长会议

(一)会议由市级河长主持召开。会议出席人员为市级河长助理,河道流域内的区级、镇级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相关人员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河长确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市级河长请假,并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二)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级河长确定召开。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三)市河长制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市级河长助理同意后呈市级河长审定。会务工作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指导,市河长制办公室承办。会议议题负责单位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汇报材料送达市河长制办公室。

(四)会议贯彻落实市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一河一策”专项整治工作;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等重大问题进行督查、督办以及问责;经市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会议具体议题由市级河长确定。

(五)根据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市河长制办公室应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按程序报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签发。

(六)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市级河长助理牵头调度,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区级河长承办。市河长制办公室对会议精神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未能按要求落实决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报市级河长,并按规定提请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问责。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市级河长报告。

    三、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会议

(一)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市、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参加。

(二)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三)市河长制办公室拟定会议通知,报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批。会务工作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

(四)会议贯彻落实市级总河长会议、市级河长会议工作部署;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听取各区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分析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研究需要提请市级总河长、市级河长协调解决的事项等。会议具体议题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

(五)市河长制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由有关责任单位分别落实,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市河长制办公室。

    四、市河长制办公室办公会议

(一)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参加。

(二)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三)会议方案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编制,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审批。

(四)会议贯彻落实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报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协调督导相关专项整治行动;部署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研究讨论督查及考核结果;研究报市级河长和市级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五)市河长制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对议定事项进行跟踪落实。

    五、附则

  本制度由佛山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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