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8-07-23 14:19:00   来源:市水务局  [字号: ]   

    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办字〔2017〕7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总河长、河长对下一级党委、政府及同级相关部门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二、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强化整改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

    在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级总河长、河长负责牵头开展对下一级党委、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督察,同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市级总河长、河长负责对区委、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区级总河长、河长负责对镇委、镇政府及区直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督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各级总河长指定相关部门为组长单位,组长单位明确一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并落实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督察联络员;其他工作人员由各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商请当地党委、政府督查室有关人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四、督察内容

    (一)中央、省和市决策部署传达贯彻情况。中央、省和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的传达学习、工作部署、宣传动员等情况。

    (二)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中央、省及地方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目标设定和主要任务细化、实化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中央、省和市总体要求和地方实际。

    (四)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河湖名录划定情况,河长体系建立情况,部门分工与责任落实情况,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湖治理、养护、保洁等市场体系培育情况。

    (五)河长履职情况。总河长、河长分别对辖区内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以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河长制任务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推行情况。

    (七)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部门联动和流域统筹机制、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互联网+河长制”信息化保障机制等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工作验收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各级总河长会议(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河长会议决策部署和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和市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以往督察发现问题和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督察重点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进行适当调整。其中,2017年围绕全面建立河长制的工作目标,重点督察各地工作方案、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制度和政策措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四个到位”落实情况;从2018年起,围绕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总目标,重点督察河长履职情况和河长制主要任务落实情况。

    五、督察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督察分为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可通过要求提供书面报告、电话询问、约谈要求、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组织互察或引入第三方督察的方式开展。专项督察尽量采取电话督察、书面督察或会议督察等便捷方式。

例行督察是指对下一级党委、政府河长制工作的全面性督察,督察事项涵盖全部督察内容,每半年开展一次,年中和年度各一次。

专项督察是指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主要针对巡查监测、媒体曝光和公众投诉等暴露的一般性河湖管理保护问题或特定事项、任务实施情况,适时开展督察。

    六、督察程序

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河长制办公室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方案,组建督察组,明确督察时间、督察对象、督察内容,梳理查阅资料清单、问题线索等。例行督察方案报请总河长批准,专项督察方案报请同级河长批准。

   (二)督察实施。河长制办公室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督察组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与有关河长及政府部门开展个别谈话、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组向河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同级河长,其中定期督察报告经河长审定后报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河长制办公室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建议书(意见书)》。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对象要按照《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实行警示约谈。

   (六)督察台账。督察组长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核查,并于每年底前将台账移交河长制办公室统一保管。

   七、结果运用

   每年底,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对督察情况进行通报,督察结果及整改情况将作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连续两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河长对下一级河长实行警示约谈;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本制度由佛山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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