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
发布日期:2018-07-23 11:49:00   来源:市水务局  [字号: ]   

    为加强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验收管理,确保在201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根据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佛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以及水利部、环保部、  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验收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对区河长制工作的验收。各区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级验收制度。

    二、验收主体

    河长制工作验收由市总河长统一领导,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市国土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建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市直有关单位,结合督察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三、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河长制工作方案、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四个方面的到位情况及其他工作开展情况。

    四、验收方式

(一)验收进行量化评分,实行百分制,80分(含)以上为通过验收(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验收总得分由区级检查得分和镇(街)级随机抽查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区级检查得分占总得分的70%;每个区随机抽取2个镇(街)作为抽查对象进行单独赋分,其算术平均分为镇(街)级抽查得分,占总得分的30%

(三)设加分项:设立民间(义务)河长、河道警长、建立志愿者服务队(或义务护河队)的;新经验好做法收到表彰、推广或媒体刊登的;列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省、市级示范区并发挥示范带动、样板引路作用的。

    五、验收条件

    各区提交验收申请前,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一)区、镇(街)已全部出台河长制工作方案。

(二)区已全部出台河长会议制度、河长巡查制度、工作督察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考核问责及激励机制、验收制度;镇(街)已全部出台河长会议制度、河长巡查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如市已经出台全市通用的制度,各区、镇(街)可不出台。

(三)区已完成辖区内所有镇(街)的河长制工作验收。

    六、验收申请

(一)区对照验收要求进行自查后,由区河长制办公室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市直有关单位,成立验收组对区进行验收。

    七、验收程序

  验收组通过察看现场与召开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验收工作,实行验收组组长负责制。验收会议由验收组长主持,验收组全体成员和被验收区、2个抽查镇(街)的河长制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一般流程如下:

1.察看现场。察看区、镇(街)河湖管护现场,并与有关部门、群众交流了解有关情况。

2.听取汇报。区、镇(街)河长制办公室汇报河长制建立情况。

3.查验资料。验收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查阅、核实区、抽查镇(街)有关资料。

4.问题质询。验收组成员就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向区、镇(街)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人员进行问询。

5.考评得分。验收组根据资料查验及质询等情况,对照验收标准进行考评,经讨论后确定最终得分。

6.情况反馈。验收组组长反馈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

    八、验收报告

    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及时将验收报告和评分表报市河长制办公室,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和市级河长同意后,通报验收结果。市河长制办公室同时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以一区一单方式反馈区委区政府、总河长及河长办。

    九、时间要求

    201711月20日前,各区应完成对所辖镇(街)河长制工作的验收和本区河长制工作自查,主动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12月5日前,市全面完成对各区河长制工作验收,并申报省级验收

    十、整改落实

    未通过验收的区,由市总河长、副总河长或河长组织约谈,并在验收结果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由区河长制办公室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在201712月15日前完成整改、通过验收。

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未能按期通过验收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佛山市河长制工作验收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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