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8-07-23 11:56:00   来源:市水务局  [字号: ]   

    为全面掌握我市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规范和促进信息共享工作,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办字〔2017〕7号),特制订本制度。

    一、共享范围

    河长制信息共享范围为我市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河长助理、河长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等。

    二、共享内容

    河长制信息共享内容主要是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的水资源、水安全、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水域岸线、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

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作信息。河长制工作情况、实施进展、工作目标、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公众反映情况等。

   (二)基础信息。河湖名录、河湖岸线信息、河段起止信息、河道水功能区信息、涉河工程信息、地理空间信息、社会经济、跨界水质监测断面信息等。

   (三)业务信息。水雨情、水质、水量、河道巡查、排污口、污染源、黑臭水体、水土保持、水面监测情况、视频监控等。

    三、责任分工

    市、区、镇(街)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全市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协调,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需共享的信息资源。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提供高分系列卫星遥感影像、地形数据、基础地理信息矢量数据等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提供水环境质量数据、跨界水质监测断面信息、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工业污染源及企业排污口等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生活垃圾处理、环卫保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园林绿化等信息。

    水务部门负责提供取水量、实时水雨情、水土保持、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整治、污水处理、河湖水域岸线保护、河岸保洁、入河排污口等信息。

    农业部门负责提供畜禽养殖业、农业污染源等信息。

    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森林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水源涵养林等信息    

    交通和海事部门各自按职责负责提供水上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等信息。

    水文部门负责提供水功能区水质水量、河流水文信息、自动站水质流量等信息。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供河湖管理保护相关信息。

    四、数据采集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实际和履职要求,在职能范围内采集和更新相关信息资源,确保信息资源真实、可靠、完整、及时,保障信息数据来源唯一性。

    五、共享要求

   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形成的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予共享,并无偿提供相关信息资源和共享服务,涉及国家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六、共享途径

    工作信息参照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以工作简报、工作通报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基础信息和业务信息资源按照以下途径实现共享。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按照省定标准规范,建设市河长制信息化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实现市级数据与省级平台同步交换。

    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将本单位河长制共享信息资源交换至市河长制信息数据库。

各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合辖区内河长制信息资源,并将共享数据同步交换至市河长制信息数据库。

    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河长制办公室可登录市河长制信息化管理平台查看或调用相关共享信息资源。

     七、共享流程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市级河长制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细化明确共享信息资源类别、标准、数据格式、共享频率、时效要求、责任部门等。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区根据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要求及时共享相关河长制信息资源。各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细化明确本地区的河长制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八、资源获取

市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或各区因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需单独调用其它单位的信息资源时,可向资源权属单位提出需求,资源权属单位应在确保数据资源客观准确的前提下,合法、合规、及时提供给需求方。

   九、使用要求

市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可按照职能查看和使用本单位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河长制共享信息资源。对共享信息资源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依职能合法使用。

    使用河长制共享信息资源的成员单位未经信息资源提供单位的同意,不得自行向社会公众发布或者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不得自行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除外。

   十、安全保障

市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区向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资源,事先应经过保密审查,不得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信息共享工作的安全。

   十一、工作责任

各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或各区有以下违规行为的,由各级河长办通报情况并向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河长助理报告有关情况。

    (一)无故拒不提供、拖延提供或不更新河长制共享信息资源的。

    (二)违规使用、泄露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三)信息平台投入使用后未按要求持续保障信息资源共享的。

   (四)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的。

   十二、责任追究

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致使信息资源泄露,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他

本制度由佛山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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